精细化管理----之发票规范管理
据悉,根据国税总局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这也就意味着,过去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发票的时代即将终结。而这一新规,也被业界称为是“史上最严发票令”。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的明细要具体到什么程度才合格呢?开具发票时记不住税号怎么办?能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哪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符合规范呢?别急,小编这就带你去了解一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二、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要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三、最新发票使用要求
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文件夹,几本笔记本,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4、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三、最新发票其他使用规范
发票明细要具体到什么程度才合适?
根据规定,今后即便确实是购买了办公用品,也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商场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即便餐饮储值卡日后的确是用于餐饮也不能直接开成“餐饮”。以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物方的税号、电话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填写完整、正确。
开具发票时记不住税号怎么办?
据了解,目前新版支付宝、微信等都已增加了“扫码开票”的功能,只需要在支付宝“发票管家”应用,或微信“发票小助手”小程序内保存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并在支持扫码开票功能的商家处扫二维码即可快速开出纸质或电子发票。
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可以吗?
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哪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符合规范呢?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